意昂3娱乐領導幹部
外出報告審批製度
為了進一步嚴肅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增強領導幹部的紀律意識與規矩意識,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2022年10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二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8月26日公布)等有關黨章黨規和虹口區委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虹委組〔2020〕26號)、《虹教系統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虹教黨〔2020〕8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一條 本製度所稱“領導幹部”是指現任在職的院級領導和中層幹部,本製度所稱“中層幹部”是指現任在職的學院各部門(系部)正副職負責人⚜️。
第二條 本製度主要用於規範和加強學院領導幹部因公因私外出的請示報告工作😮。領導幹部外出是指離開上海市🙅🏿♀️,領導幹部外出必須按製度規定履行書面請示報告手續。
第三條 領導幹部外出參加學院組織安排的會議或公務活動,由具體承辦部門提前履行報告手續⚔️,待分管領導、院長和黨委書記同意後🧑🏿🎓,承辦部門通知領導幹部本人按程序要求履行請示報告手續,黨委組織部備案🩹🪻。
第四條 領導幹部外出履行請示報告手續🧌,一般應持有選派通知、會議通知🍠、學習培訓通知以及邀請函等相關材料;自行組織的外出調研、業務交流、工作考察等情況,須在履行請示報告手續前作出說明。其他因私外出的,由領導幹部本人在履行請示報告手續時說明。
第五條 學院院級黨政主要領導原則上不能同時外出。院級領導幹部外出,按區委組織部和區教育局相關製度規定履行請示報告手續。
第六條 學院同一部門正副職負責人原則上不能同時外出。中層幹部外出🦆🚅,必須事先填寫《領導幹部外出請示報告單》🦴,由分管院領導、院長審批後,報黨委書記處審批🙎🏼。
如遇特殊情況無法事先履行書面請示報告手續的👇,要先通過電話或口頭等方式請示報告📋,但事後必須補辦書面請示報告手續。
第七條 因私出國(境)相關規定
(一)院級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由區委組織部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政審手續🤹。因私出國(境)證件由區委組織部集中管理。
1.幹部獲得新申領出國(境)證件,以及因私出國(境)回國後的10天內🙎♂️♧,應將所持因私出國(境)證件交區委組織部統一保管;
2.如因辦理簽證等確需提前三個月以上申領證件的,應在辦理完畢後10天內先將證件交還區委組織部,正式出行前再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3.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報告人在獲得新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以及發生本人因私出國(境)情況後的30日內,應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並按規定進行報告👩🏽🦳;
4.因私出國(境)證件如有遺失,應及時書面報告情況,並向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二)中層幹部院級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由區教育工作黨委及學院黨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政審手續。因私出國(境)證件,由區教育局組織科保管。
參照院級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要求規定🫘,中層幹部應及時上交因私出國(境)證件至學院黨委組織部,由黨委組織部在規定期限內上交區教育局組織科。
(三)因私出國(境)審批要求
1.因私出國(境)原則上須利用本人公休假期或法定節假日。
2.一年內申請因私出國(境)原則上不超過1次(含港澳臺地區),每次不超過21天。因參加子女畢業典禮👋、就醫等其他確需出國(境)處理的個人事務,年內再次申請因私出國(境)的👨🏻🍼🧜🏽♂️,須提供畢業典禮邀請函、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證明等書面證明,視情況予以酌情考慮,但年內申請因私出國(境)合計天數不得超過21天。
3.申請人無明確出行時間和目的地的,不予審批;出國(境)時間🧑🏼🦱、目的地有變更或行程線路變化需新增出行國家的,須重新申請報批🧔🏼♀️。
4.審批同意後因故未能成行的,應及時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並將證件交回。
5.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領導幹部,審批時從嚴從緊把握。
第八條 領導幹部外出期間要保持通訊暢通👫🏼。如有行程調整或因故延長外出時間等情況,應及時補充報告。如遇學院有重大緊急突發性工作需要,應及時返回,到崗履職。
第九條 學院黨委將領導幹部外出請示報告情況納入幹部日常管理、考核🫅、評價體系。
第十條 領導幹部要自覺遵守本製度相關規定🧠,自覺接受監督。對於無故不履行請示報告手續擅自離崗外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責任✊🏻,造成不良後果的要進行相應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 國家法定假日、雙休日👨🏼🌾、寒暑假期間因私外出,院級領導需按區委組織部和區教育局相關製度規定履行請示報告手續。中層幹部離開上海但不出國(境)的,可不履行書面請示報告手續🧮,但必須向分管領導報備。如遇不可離開上海的特殊情況,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黨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如有與中央🐟、市委、區委和區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中央、市委💇♂️、區委和區委組織部的有關規定為準。